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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ob真人    发布时间:2025-10-23 18:30:41

  为推进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现将《福建省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省“通则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要明确适合使用的范围。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部文件要求,结合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地的“通则式”管理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暂不制定本地“通则式”管理规定的,可按程序确定直接适用省“通则式”管理规定的村庄名单。已批复的村庄规划要严格执行,根据自身的需求开展动态维护。

  二要强化底线约束。零星村民建房及农村“两公”设施建设项目应符合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落实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线、灾害风险防控线等相

  关管控要求。新增村庄用地应充分的利用原有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未利用地,引导村庄建设集中布局,严格限制占用耕地,切实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开展建设活动。

  三要优化服务保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多措并举确保“通则式”管理规定有效实施,通过专题培训、政策解读、案例解析等多种形式,强化政策宣传引导,主动靠前服务,开展技术指导,及时收集、研判和解决出现的问题,更好引领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和《自然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有序推进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加快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规范标准的要求,结合福建实际,制定《福建省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省“通则式”管理规定)。

  1.底线思维、保护优先。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开展建设活动,强化底线约束,落实底线.

  引导集聚,优化布局。正确地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关系,深入挖潜存量村庄建设用地,引导村庄建设集中布局,推动乡村空间布局优化。3.

  以人为本,振兴乡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分类有序落实乡村用地需求,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美。(三)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外未编制村庄规划但有少量建设需求的村庄,原则上为收缩待定类、搬迁撤并类或非流动人口规模不超过500人的村庄,以及确需纳入省“通则式”管理规定的村庄。具体适用省“通则式”管理规定的村庄名单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相关的单位提出,经县级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1.村民住宅建设应满足《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改建的,每户能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道路退距(1)沿村庄道路建设,新建建筑宜后退村庄干路红线米以上,后退村庄支路红线米以上,临路方向后退距离如村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退让距离执行。

  水系退距沿河道蓝线米以下的带状水系(沟渠、溪流等),不宜小于2米;后退宽度8米及以上的带状水系(沟渠、溪流等),不宜小于5米;后退面状水系的,不应小于10米。水系蓝线周边宜布置滨水、连续的步行系统或绿化等公共空间,保障滨水空间的共享性。沿海建设的,应符合《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建筑后退线.电力线退距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作的村民建房、农村“两公”设施建设项目。建筑物与各级电压导线边线的安全距离应满足如下退距要求:1千伏以下为1米,1-10千伏为1.5米,35千伏为3米,66-110千伏为4米,154-220千伏为5米;330千伏为6米,500千伏为8.5米,750千伏为11.5米,1000千伏为15米。

  新建农村建筑间距应满足《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要求,住宅建筑前后间距、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应满足消防、通风和采光要求,建筑宜朝南、朝南偏东或偏西布置。建筑间距应不妨害相邻权、地役权,应保证相邻房屋的正常采光和通行要求。

  2.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建筑高度不应大于15米。其中,农村幼儿园、村卫生所、防疫站等的建设高度不应大于12米。3.农村建筑高度应满足安全、日照、通风等基础要求,如涉及城市重要景观地区、文保单位、传统村落、自然保护区等特定区域,还应符合城市景观、历史背景和文化、生态保护等特定的高度管控要求。

  1.支持保障零星的村民建房、农村“两公”设施建设。在不突破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情况下,可依据省“通则式”管理规定直接办理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后将地块范围、用途等通过系统推送更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2.严格控制村民建房、农村“两公”设施之外的其他项目建设。确需建设的,在满足相关管控要求的前提下,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地块图则,按照村庄规划报批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程序,报县级政府审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等的依据。

  农村“两公”设施:一般指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主要涵盖乡村行政办公、文化科学、医疗卫生、教育设施和公用事业等,最重要的包含村庄内部道路、乡村级行政办公、农技推广、供水、排水、电力、电信、邮电、防洪、环卫、公交站点等公共设施;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卫生所、防疫站、敬老院、殡葬等公益事业。

  生活污水量按生活用水量的75%~90%计算。雨水量宜按邻近城镇的标准计算。不具备纳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条件的,人口集中和生态敏感地区的村庄采用化粪池+无动力或微动力集中式处理;人口较少的村庄和分散的农户可采用标准三格(四格)化粪池就地分散解决方法,尾水排入山体、林地、农田消纳吸收利用,禁止直接排入水体。

  公厕选址应在农村地区的村庄入口、广场、集贸市场和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较集中地点;应选择地势较高、不易积存雨水、无地质危险的地段,方便使用者到达,便于维护管理、出粪、清渣的位置;与集中式给水点和地下取水构筑物的距离应大于30m;与周边建筑的间距应不小于5m,有条件的村庄公厕周围应设置不小于3m宽的绿化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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