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类型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矩》(民航总局令第182号,CCAR-36)第36.1和36.1581条规矩,依照适用性,对任何我国注册航空器,我国民用航空局经过颁布该航空器适航证和在经同意的该航空器飞翔手册或特定文件中注明噪声数据的方法证明该航空器的噪声合格性。依据我国民用航空规章《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转合格审定规矩》(民航局令第195号,CCAR-121)第121.151和121.137条规矩,合格证持有人运转的飞机应当带着现行有用的该飞机的适航证和经局方同意的该飞机的飞翔手册或相应文件。
我国民用航空局上述做法和要求契合世界民用航空条约附件16《环境保护》中关于航空器注册国应对注册航空器颁布或认可噪声合格证明,并应要求在航空器上装备噪声合格证明,噪声合格证明可认为独自噪声合格证或在经同意文件中声明的有关规矩。
我国民用航空局恳求贵局对契合上述要求的我国注册航空器予以放行和供给必要便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