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全方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意见》(鲁发〔2008〕14号)精神,结合烟台市实际,现就深化集休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林业是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改革开放以来,烟台市始终格外的重视林业工作,把加强生态建设、加快林业发展放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战略位置,林业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林业事业取得长足发展,生态环境显著改善,产业效益大幅度提高。当前,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快速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林业的多种功能日益凸现,林业的作用和地位更重要。但是,烟台市集体林业经营管理体制任旧存在林地和林木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逐步发展。因此,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慢慢的变成了烟台市林业工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以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改革。搞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于建设生态文明,解决“三农”问题,快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备极其重大作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要求,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有计划、按步骤、扎实有序地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真正的完成“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快速推进烟台市现代林业发展,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较为可靠的生态支撑。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精神,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的策略,不停地改进革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加快实现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1.坚持把“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保护森林和生态环境为前提,通过改革,既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升森林资源质量,增强森林ECO的整体功能,又让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使林业成为农民创业就业、增收致富的重要门路。
2.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履行程序,规范操作运行,确保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与法律规定相符合,使改革成果合法有效。
3.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切实做到尊重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4.坚持因地制宜。对各地的森林资源状况、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和农民群众要求,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确保改革符合上级要求、符合本地实际、符合群众意愿。
5.坚持改革与稳定并重。尊重历史、重视现实,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工作做实做细,及时消除、化解矛盾和间题。
(一)范围和重点。改革的范围是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和林木,重点是目前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商品林、公益林、宜林”四荒"(荒山、荒地、荒坡、荒滩)和“四旁“(村旁、宅旁、路旁、水旁)林木。
(二)总体目标。2010年在全市全面展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年内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明确经营主体的阶段性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到2013年,通过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实现林木资源总量有效增长、农民持续增收、生态显著改善、林区安全和谐的目标。
l.明晰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对不适宜家庭承包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采取按人“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均股均利的方式落实产权。
目前仍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和林木,对商品林,适宜分户经营的按人均分到户经营,不适宜分户经营的,采取均股均利方式落实产权,并通过拍卖、出租、承包等形式明确经营主体;对公益林,原则上采取均股均利方式落实产权,继续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或通过出租、承包等形式明确经营主体;对宜林”四荒"、“四旁“林木和农田林网,通过拍卖、出租、承包等形式明确经营主体。
已划定的自留山、责任山和已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和林木,凡手续完备、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手续不完备,合同不规范的要依法完善;明显不合理的要依法妥善处理。明晰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方式,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成员代表同意。集体林地承包到农户经营的承包期为70年,以其他方式经营的承包期为20年,”四旁“林木的承包期不少于20年。承包期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公路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沿海基干林带、公路绿化带内的用材林、经济林,参照公益林落实经营主体。鼓励兴办各种类型的生态公益型林场。
2.依法勘界发证。对产权已经明晰的林地、林木,要依法逐地块实地勘界、登记,核发林权证书,确保程序合法、手续齐备、四至清楚、权属明确、数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对权属不清、林权有纠纷的,要在确定权属、解决纠纷后,予以发证。
3.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和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对商品林要放宽搞活,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果品等自主销售;对公益林要严格保护、加强管理,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展林下种养业,发展森林旅游业。
4.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人可依法对其拥有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可依法确定林权流转方式、流转对象和流转价格,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5.保障收益权。承包人经营林地、林木和通过林权流转获得的收益,按合同规定分配。集体经济组织通过集体经营、发包林地、林木获得的收益,在照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原则上均分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后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事业。征收承包人经营的林地,要依法安排承包人的社会保障费用。因征用集体所有林地获得的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依照法律规定分配和使用。
6.严格落实责任。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和落实植树造林、林地林木保护、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承包方不能改变林地用途,不能损毁林地。把森林资源管护与农民自身利益相结合,加快实现林地山少数人管理到多数人护林的转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的,督促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
(一)科学制订改革实施方案。各级要组织专门力量,切实搞好调查摸底工作,制订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的具体改革实施方案,在经法定程序通过后,认真组织实施。
(二)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实行森林采伐分类管理,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简化审批程序,经营者可凭林权证直接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林木采伐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审批。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对公益林范围内的用材林、经济林,允许按森林经营方案和造林技术规程采伐更新。
(三)规范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鼓励产权明晰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多种方式有序流转,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其流转方式、基价、收入及收入分配等必须提前向村民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进行。要加快建立健全林权流转市场,制定林权交易规则,搞好林权交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尽快形成规范有序的流转市场体系和管理服务体系。
(四)建立支持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政策。要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动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实现公益林生态效益应补尽补。尚未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县市区,2010年要建立,并按国家补助标准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要建立长期稳定的林业投入增长机制,把林区内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要加大对偏远山区林业基础设施和荒山绿化的投入。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安排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工作培训、林权争议调处、勘界登记发证、档案管理系统建设等。财政、金融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林业贷款财政贴息和森林保险的有关政策,加大对林业的扶持力度,提高林业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银行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大力引导多种经济成分参与林业建设,努力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进、多元投入、社会参与的林业投融资机制。
(五)建立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强化政策扶持,积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享受财政、金融和税收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业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中介服务健康发展。建立完善林权流转服务体系,条件成熟的县市区可以组建林权交易市场,提供相关服务。要加强乡镇林业服务队伍建设。要建立林业科技推广激励机制,提供林业技术服务。
(六)落实国有场圃发展的各项政策。在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同时,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国有林场苗圃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生态公益型国有林场苗圃实行公益事业单位管理,按事权、财权划分原则,人员经费、基础设施和造林、营林、护林等建设项目,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计划。林场苗圃职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加快国有场圃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国有场圃在林业建设中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林业改革发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组织领导、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财力投入等方面给予有力支持。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直接抓、具体负责,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的工作机制。市里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改革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和协调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要参照市里的做法,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加强监督考核。各级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纳入领导干部科学发展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严格实行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在改革过程中因工作失误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要切实抓好林农负担监测和涉林收费监管,着力加强林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惠林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三)加强协调配合。林业部门要做好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行政主任部门报告改革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间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法规、方法步骤等,充分的利用舆论宣传的引导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努力营造有利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